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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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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灭火: .
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属国家所有,产权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单位消火栓。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属于单位所有。
(三)住宅消火栓。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属于业主或者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五条财政、规划、交通、发改、住建、水务、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年度部门预第二章消火栓规划建设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作为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消防专项规划。消火栓新建、迁建、拆除由建设投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新建的市政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设计、施工。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阶段分段组织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水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市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供水企业供水,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第九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现有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城市道路改建过程中,不符合标准的市政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改建或者补建。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单位、住宅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消火栓的更新、维护保养所需资金,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消火栓质量、供水设施、消防用水量、给水管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但应当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在市政给水管道或者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市政消火栓用水量的区域,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取水码头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作为自然灾害或者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
第三章消火栓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