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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161130207李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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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161130207李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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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遂如何量刑
2007年8月5日晚20点45分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路过廊坊市某某路时,发现小路的 深处有一被害人孙某正坐在石墩上乘凉,由于此处较为偏僻,加上天气较热,孙某穿的衣 服又比较少,于是被告人刘某某变起强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 程度。行为人既可以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胁迫;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 即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实施暴力,其特点是如不交出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 施胁迫的内容。但是,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当场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 行威胁的,不成了抢劫罪。很明显,本案中,李某四用匕首胁迫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罪的 暴力、胁迫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 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 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劫罪。比如,田某喝醉了躺在家里,李某 四人当场取走笔记本电脑的话,就构成盗窃罪。
:强行取走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主要包 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破事被害人当 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行为、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 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的财物 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
应予注意的是,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 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段时间,也不是属于同一个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 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抢劫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人身与财物的危害 结果,并且希望自己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关于对李某四人的量刑轻重的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的情节,李某实施抢劫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朱某、邓某也是如此。唐某抢劫时19岁,所以他不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 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死 亡的;***人员抢劫的;;、救灾、救济物 资的。”本案中,李某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且属于“入户抢劫"的法定情节加重的 情况。
获刑问题。因为抢劫罪是暴力犯罪,属于《刑罚》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法定罪行之 一,故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而不受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李某四人都 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主观上也具有抢劫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 行使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所以,李某四人的抢劫罪成立。
案例三:入室抢劫敲诈***财务如何定性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网吧玩,见到 卢某路过,随把他叫到一处,肋迫卢某写下一张3000元借条,而后刘某与游某跟随受害人 卢某回家拿钱,刘某、游某从卢某家里拿回一个铁盒,打开后发现没有钱,四人被告人大 怒,随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