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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全文.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7/4/27 文件大小: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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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全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南海仲裁全文篇一:南海仲裁全文南海仲裁案公布结果,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裁决中国「九段线」在国际法之下没有效力, 没有法律根据。以下为法院提供的南海仲裁案中译版本。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牙, 2016 年7月 12日仲裁庭发布裁决∶今日,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 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 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 仲裁庭强调, 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 也不划定当事 2 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 《公约》附件七规定,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 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 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 以及获取关于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通过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 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 288 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于 2015 年7 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2015 年 10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 年 11月 24 日至 30日, 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 3 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 296 条和附件七第 11 条的规定, 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 《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 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 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 仲裁庭得出结论, 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 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 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岛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能够产生至少 12 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仲裁庭注意到, 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 重申《公约》基于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 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 4 然后,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产生超过 12 海里的海洋区域。根据《公约》,岛屿能够产生 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认为, 这项规定取决于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 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仲裁庭注意到, 现在很多岛礁上驻扎的政府人员依赖于外来的支持, 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仲裁庭认为历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 并注意到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 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 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 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据此, 仲裁庭得出结论, 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后, 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 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中国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在认定特定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 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 5 (a) 妨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