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印花税暂行条例篇一: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 年8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颁布日期: 20110108 实施日期: 201101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2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 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 1 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 1 角以上的, 其税额尾数不满 5 分的不计,满5 分的按 1 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 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3 第八条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 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 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 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 20 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 30 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除本条例规定者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 1988 年 10月1 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 、按购销金额立合同人预购、采购、万分之三贴购销结合及花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立合同人合同定作、修缮、揽收入万分修理、印刷、之五贴花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收取费用立合同人勘察设计设计合同万分之五贴合同花 、按承包金额立合同人 5 工程承包安装工程承万分之三贴合同包合同花 、船舶、飞千分之一贴机、机动车花。税额不辆、机械、器足一元的按具、设备等一元贴花合同 、铁路运万分之五贴同使用的, 输、海上运花按合同贴花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仓储保管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合同保管合同费用千分之作为合同使一帖花用的,按合同贴花 6 为合金融组织和万分之零点同使用的, 借款人(不五贴花按合同贴花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投保金额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合同责任、保证、万分之零点同使用的, 信用等保险三贴花按合同贴花合同 、转让、万分之三贴咨询、服务花等合同 、商标专花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7 转移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