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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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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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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8课时)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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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财产 (一)民法上的物与财产
1、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具有以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人权支付代价;(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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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1、概念。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特征
(1)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
(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权)
(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3、类型。外国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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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和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一般认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地上权。
(2)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核心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服务。
(3)相邻权。是指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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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和放牧的权利。又称田面权。
(5)用益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是《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种类。
(6)典权。是指以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据此在他人财产上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的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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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物权
1、概念。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特征。(1)是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2)是一种价值权即就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设置的他物权。(3)具有从属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毁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以其他物替补。
3、种类。(1)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浮动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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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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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一)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
(三)两者的区别
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的公示方法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3、所受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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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物权与类物权
(一)本物权。是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各种物权。
(二)类物权。是指基于对物之事实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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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其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
(二)变动的原因
1、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其中双方物权行为又称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自然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赋、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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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概说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有二层含义: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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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
1、肯定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2、否定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折衷主义。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即认为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密切联系,并把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登记承诺)与物权效果(登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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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三种立法的比较
(见教材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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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包括(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