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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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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4 2022/6/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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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为保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以下简称《公示》)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4•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单位报送的上年度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将《公示》在社区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4月30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初核。核实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乡(镇、街道)级初核上报。由乡(镇、街道)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5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确认,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于6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未通过确认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05
关于奖励对象的年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
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年度江西
省城镇居民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