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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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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 施办法》、自治区水利厅《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行政审批管理 制度》,依据《市水利局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 施办法》、自治区水利厅《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行政审批管理 制度》,依据《市水利局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 结合市水利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 达和公示等程序,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受理和送达的窗口设在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局水政与安全监督科。
二、 进驻大厅事项。市水利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 可事项共"一项,事项名称及责任科室为:
取水许可、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核验、不同行政区域 边界水工程批准由水资源科负责;
取水权有偿转让批准由公用水务科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农牧水利水保科负责;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 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 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相关科室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防洪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批准,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由河湖科负责;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由建管科 负责;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包括水库、堤防,农 牧水利水保治理、防汛抗旱等)由相关科室负责。
三、 许可事项调整。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对驻厅审 批事项或审批流程进行调整的,需由各科室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市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经政务服 务局审查通过后,进行调整。
四、 归口管理原则。行政审批坚持“一个入口、一个出 口”原则,市政务服务平台水利窗口是入驻事项受理唯一入 口,市水利局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已进驻政务大厅的行 政许可事项申请。市水利局在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等窗口对 外发布实施的事项数量,以及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 标准等信息须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保 持一致。
申请人依据事项服务主体发布的网上政务服务指南,通 过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业务窗口 提交办事申请,事项服务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 审批、决定等工作。
职能科室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须经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统一送达至申请对象。
五、 申请材料报送。报送行政许可材料前请对照《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由政务服务窗口检查所需材 料是否齐全,如存在要件不全等情况,要当面一次性告知服 务对象,待材料齐备后,按要求填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登记表》,由政务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并报市局主管部
门。
六、 许可审查审批。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市水利局前期 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开展审查、复核,作出是 否准予许可决定的批复。审查、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行 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通知单)和流程办理。如果服务对象未 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送至市局职能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