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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双流电大毕业论文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毕业论文
论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姓 名: 徐金龙
学 号: 1151101404481
有权以及债和继承四
遍包括525条的民法典草案。这一时期物权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利,债权制度的核心是契约自由,部分已被统购统销、计划任务所代替。应该说这一时期的属于我国民法的奠基时期,对于民法的规范体系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处于过渡阶段,加之受苏联的影响较大,民法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及与我国具体国情的适应性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从1957年至1978年。值得一提的是1962年中共中央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此背景下,过大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1964年7月形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共计262条,遗憾的是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为之后的“四清运动”而中断,但是这次民法草案的起草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力图划清与资本主义的界限,将预算、税收等财产收入纳入民法草案,但是在民法草案中却没有使用“权利”、“义务”、“债权、“物权”、“所有权”等法律概念,却使用了一些政治术语,如“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和“高举三面红旗”等术语。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时期,民法的建设与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总的来说,这二十多年程度不同地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尤其表现为私法与民法的虚无主义。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已经失去了它自己应有的独立、自治的功能。高度集中、计划、公有和高度国家意志必然使民法的存在基础极度削弱,民法的存在领域极度缩小。民法已濒临消亡的边缘,民法几近于只调整家庭婚姻、小量私人财产和小量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部门。然而庆幸的是中国民法在这些年间仍然艰难地存续下来,香火未断。
  第三个时期是从l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
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是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982年5月起草了4个民法典草案,1986年颁布了我国目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之后的时间里,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专利法》、《继承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公司法》与《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应该说,这一时期民法工作的主要成就一是理论上阐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即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二是立法上完成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起草和颁布,从立法上对民法的“领地”予以确认。应该说是很不容易取得的,是一个历史的巨大进步。
转 三、 我国民法的发展趋势分析
  
  在厘清民法的基本含义及其内涵,并阐述清楚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笔者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发展的历史与脉络,据此,笔者结合当前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发展方向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与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今后我国民法的发展重点以及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私法的观念对法治建设进行改革。在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准确界定是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民法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是泊来品,但是中国是传统社会,个人权利意识淡薄,缺少民主
政治的基础条件。从民法调整的是各个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来看,民法应该属于私法,要确保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要切实注意和解决用国家、社会或集体等概念去压制个体,从而使得个人的权益面临着随时被牺牲的可能。未来中国民法领域的法治建设的改革应该进行整体改进,加强对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的研究,完善权利制度,推进法治建设。使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规范,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的作用。
  (二)扩大民法在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上的支配范围。由于历史的原因,如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影响,在我国“全能型”的万能政府仍然如星随行,挥之不去,行政权利不断扩展和膨胀,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还涉及到许多由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事由,如用益物权的登记、期限规定等,这些规定使得民法的性质不具有纯粹的私法属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政府也常常存在失灵的可能,我们应尽可能用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对民法而言需要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应注重对抽象财产的关注,改变目前只关注有体财产的观念。此外,目前对民法的研究重点应放在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