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docx

格式:docx   大小:33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docx

上传人:平平库 2022/6/7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被誉为“东方之经验”,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前,当事人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均可以反悔。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而且依据《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应该有着约束力。虽然民诉法89条是新法,根据从新原则适用并无过错,但民通57条是实体法,是原则性法规,其有着指导性的意义,当事人的随意反悔权无疑损害了其权威性。 二、制度困境。 (一)、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的矛盾。 我国民诉法将调解与判决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争端机制规定于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引起两者的冲突和紧张。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状态在于一方面制度设计应尽可能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应是高效和节约的,即应当体现公正和效率。判决程序由于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对抗性的审理过程以及合议、上诉等程序保障制度,因此其更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了程序正义,但其严密的制度设计,亦使追求诉讼效率的当事人困于讼累之中,而法院也受缚于重压之下,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浪费;
调解制度具有高效和节省的特点,但同时缺乏严密的程序保障,具有反程序的外观。尽管我们期待公正标准,但调解过程比起我们****惯的民事诉讼还是有一种更大流动性和非正式特征,我国的调解更可适用于诉讼的任何阶段,法官在认为有必要调解的时候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调解,经双方同意调解期间可以不计入审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判决与调解一刚一柔,在程序设计上互相对立,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将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解纷机制规定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必然造成任意性与规范性的冲突,例如,民诉法关于审限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但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却可以不计入审限,法官为了调解往往久调不判,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这就造成了诉累。另审调不分给非法调解提供宽松的空间,主导案件结果的不再是法律和事实,而是法官的自主意识和当事人的相互博弈,法律的确定性,指引性,权威性荡然无存,这明显违反了法治的题中之义。 (二)、调解程序的不完善。 1、我国民诉法规定调解工作可以在庭前、庭中、和庭后进行,法官认为可以调解的时候可以随时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主动要求启动调解程序。笔者认为上述规定随意性过强,诉讼程序最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民诉法对调解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导致背对背调解的出现,法官在调解当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原告不知道被告的意思,被告也无法了解原告的诉求,在许多可以当场履行的案件当中甚至出现作为中间人的法官充当“掮客”的现象,给予公众“吃完原告吃被告”的印象。 2、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