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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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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 1970 年 5 月 3 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 工, 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 1973 年 1 月出生,汉族,枣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 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 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 有人的另 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 婚后无子 女。 由于双方 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 基础薄弱。婚 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
琐事对原告
拳脚相加。 2009 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 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 5 万元;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 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 婚 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的, 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 中,双方均同意 离婚, 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故对王某要求 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金的诉讼请求, 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 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 决王某与江某 离婚 (财产分割略 ),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 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 给其中一方造***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 问 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 稳定 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 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 法院对
2013 年度东城法院、 丰台法院、 通州法院结案的 620 件
离婚案件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 9%,数
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 异 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 实施 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 议中的 《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 庭中的弱 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 家庭暴力导 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 求和赔偿请 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 为,旗帜鲜明 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 甲,次子郭乙, 小女儿郭丙。 1985 年 4 月 25 日,郭某与长子郭 甲、次子郭乙签 订了分家协议, 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 1. 长子郭甲扶养母亲, 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60 岁以前,哥 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 5 元, 60 岁以后每人每月给 10 元。”郭某 于 2010 年 8 月去世后, 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 此后母亲 张某独自生活。 2014 年 10 月 14 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 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要求随 次子郭乙生活, 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 1000 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 养费各 500 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 并承担过
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 自 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 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 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 在 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 然于 1985 年签 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 义务,但是并 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 务。原告张 某自己每月有 1200 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郭乙照顾, 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 赡养费 300 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 郭乙、小女儿 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 给付赡养费的 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