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谈“无必要”逮捕
当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架使侦查机关承担全 部的收集证据责任,而侦查机关往往把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的羁押作为弥补侦查期间侦查活动、手段、能力、技术等的 不足,保证获取有罪证据的有效手段。致使侦查人员滥用逮 捕强制措灭主要证 据等行为;二是可能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即根据犯罪嫌疑人 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是多次犯罪、流窜作案、连续犯、累犯 等。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继续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可能 性。
(2)罪行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已有 证据证明,且该犯罪事实本身说明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给社 会带来的危险性。这主要是指已经给国家的公共安全带来严 重危害,或者其他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重大犯罪等。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的故 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抢劫罪等严重故意犯罪或者涉及严重暴力犯罪等。
㈢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 会危险性。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仅仅考察犯罪 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不够的,在考察犯罪嫌疑人具 有社会危险性之后,还要考虑:(1)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是逮捕。之所以如此,这是由 于随着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人们对逮捕的认识越来越趋于理 性,越来越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符合人权保障思想的要求。 因而对逮捕的滥用也越来越警惕,这一思想被概括为逮捕的 必要性原则,即任何旨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对公民 权利的干预都要被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2)再次考 虑对该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该问题的考察,必须综合分析犯罪 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内容及其危险程度,分析 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后表现等因素。首先看罪行危险性,犯罪 嫌疑人因为涉嫌犯罪性质及其程度而符合前述的罪行危险 性要件要求的,根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性质、手段极其 作用来看,对该类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 法显然不足以防止这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其次看人身危险 性,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否能够防止这种危险性的发生,则是一个相对复 杂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全面分析和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2 001年颁行的“规定”中关于“有逮 捕必要"的内容不当,它混淆了社会危险性与逮捕必要性的 区别,以社会危险性取代逮捕必要性。事实上,逮捕的必要 性是界定“有无逮捕必要”的标准和尺度,逮捕必要性既包 括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又包括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前者是 适用逮捕的基础性要件,即证据要件和罪行要件,后者才是 适用逮捕的必要性要件,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在 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和“可能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件的前提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有必要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反之,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 且具有社会危险性,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
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则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适用逮捕。
三、如何完善“无必要”逮捕。
“无必要”逮捕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执行 起来并非那么简单,除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