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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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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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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 -
汕尾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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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汕府办〔2020〕1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奖励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每项最高不超过5 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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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