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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x

上传人:jiyudian11 2022/6/8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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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姓名:刘曦 班级:法学121 学号:03010112113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 合同。《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在没 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构成了对权利 人权利的侵害。反之来说,不考虑行为人事后获得处分权,如果权利人在合同订 立后,没有追认,则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人尚未追认之前,相对人有 权撤销该合同。其二,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也可以使合同成立。
在效力待定和合同中,还有一种合同与无权处分合同类似一无权代理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分为广义无权代理合同和狭义无权代理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 指标间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而无权代理合同与无权处分合同的区别在
于:一方面,无权处分合同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无权代理合 同则是以权利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 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 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 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在目前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三种观点中,效力待定是最符合法律精 神,但是效力待定说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效力未定说将合同效力系于权利人的追 认和处分人是否获得处分权,完全没有考虑第三人的善意情况,这恰恰就是效力 未定说在遇到前述问题时难以给出圆满合理解释的根源。在我看来,无权处分的 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得对抗善意(仅指订立合同时)第三人。这种解释既有力保 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权利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又能与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有效衔接起来。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时,合同归于无效,但如 果第三人属善意,且已经取得标的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第三人可以基 于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物的所有权,权利人的所有权当然丧失,其只能要求处 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侵权请求或者违约请求均无不可,或者要求处分人 返还不当得利;当第三人善意且已取得标的物,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条件, 或者第三人为善意,但处分人没有交付标的物,或者第三人在交付时已为恶意, 第三人都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物的返还请求权要求第三人或 者处分人返还,并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则全然与 权利人自身的权利救济没有任何的关系,即合同效力未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解释不会对权利人产生影响,而只能会使得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明 确,对第三人的保护更加周全。第三人是善意时,合同不再是效力未定,而是有 效。当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交付,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有效的物权基于有效的合同行为,合同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如若 标的物质量存有质量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基于合同要求处分 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交付,但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条件, 比如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限制条件,又如交付时第三人不再为善意,第三人当然就 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