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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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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06
1 总则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
本规范。
本规范适——某用水项的火灾延续时间(h )。
2 。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应按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
3固定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成套购置定型产品时,其用水量应采用该设备生产厂提供的用水量参 数。
)当井下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为非标准设计时,应根据保护范围的面积、 设计喷嘴数量和喷水强度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资料选取.
)上述装置的灭火延续时间应按 2h计算。
。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 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计算。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d = K — ()
式中Qd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m3/d);
K——富余系数,〜 ;
qi ——某用水项的流量指标( L/min) ;
ti ——某用水项一天中的使用时间( h )。
需要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 吨煤注水量应采用试验结果,
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20〜35L范围内取值。
动压注水应按本条第1 款计算的用水量确定注水泵的型号,并以设计选定的
注水泵的额定流量纳人总用水量计算。
注水时间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在注水与采煤平行作业的情况下
可按每天 16h 或 18h 计算,在注水与采煤交错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8h 计算。
条第 3 款第 l )项的规定计算。
.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下列要求确定:
普采、综采、综放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机的内、外喷雾及冷却水总流量应按设备的设计流量计算。在缺乏
有关资料时可参考附录 A 取值。 在配备喷雾泵的情况下应按喷雾泵的额定流量计算。
)支架喷雾、放顶煤喷雾、装煤机喷雾、溜煤眼喷雾的流量均宜按喷嘴的
数量和单个喷嘴的流量计算。 各计算参数的确定, 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无资料时各项用水的每日工作时间可取下列数值:
普采喷雾泵站
综采喷雾泵站
综放喷雾泵站
10h ;
8h;
8h;
移架喷雾10h (普采工作面无此项);
放顶煤喷雾8h (普采及综采无此项);
装煤机喷雾
溜煤眼喷雾
12h;
12h 。
机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机喷雾及冷却用水量宜按机组或喷雾泵额定流量取值,但不得低于
80L/min 。在缺乏资料时可取80L/min 。日工作时间按10h 计算。
2 )装岩机除尘用水量应按本条第 3 款第 3 )项的规定计算。
炮采及普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煤电钻或凿岩机,每台用水量应根据技术资料取值,无资料时可取
5L/min ,每日工作时间按8h 计算。
2)放炮喷雾的单位时间用水量宜按喷雾设备的额定流量取值,缺乏资料时
可取 20L/min ,每日工作时间按2h 计算口
3)装煤机、装岩机喷雾用水量宜按喷嘴流量及数量计算。各计算参数的确
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按10h 计算。
净化风流水幕及转载点、煤仓、溜煤眼等处的喷雾降尘用水量宜按喷嘴
用水量计算。各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运输大巷中的
喷雾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8〜24h计算,采区内的其他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 16h 计算。
井下混凝土施工用水量应按混凝土搅拌机的数量计算. 每台用水量可取
25L/min ,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Oh 计算。
冲洗巷道用水量应按下列各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计算:
采掘工作面附近每个工作面使用 1 个;
转载点附近每 2 个转载点使用 l 个;
胶带输送机巷道每 1000m 使用 1 个;
各条顺槽,采区上、下山 每 2000m 使用 1 个 ;
轨道大巷及回风大巷每 3000m 使用 1 个。
每个给水栓用水量可按20L/min 计算。冲洗巷道每日工作时间可按3h 计算。
. 日用水量超过3m3 的其他井下设备当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取水时,其
用水量应根据设备的额定用水流量及每天工作时间计入。
水 压
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