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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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3讲
简要回顾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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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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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如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等。
继受取得 权利人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的物权。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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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终止(消灭)
物权终止 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人丧失了某一物权。
绝对消灭 如客体的消灭
相对消灭 如转让、抛弃、没收、征收、主体的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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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全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原则 公示后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
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对外优先”
“买卖不破除租赁”
追及效力:“物权人对被非法占有之物皆可追及”
“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思考
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与其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向其支付了首期房款,双方约定杨某付清房款后入住。后来,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遂与其协商用该房屋抵消欠款,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不久杨某前往房地产公司准备交纳剩余房款时,被告知房屋已归建筑公司所有。因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原订购房屋的所有权。
思考:
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核算,该企业有净资产(一栋办公楼)150万元,分别欠乙、丙两家企业各100万元,欠丁企业100万元,并且甲、丁之间签订了以甲的办公楼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乙、丙、丁对甲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
思考:
甲将其一间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3年,然而租期未满,甲因急需用钱,就把该栋房产出售给了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
问:乙是否应当搬出该房?
三、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和内容民事主体不得创设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 有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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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或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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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为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不特定。
权利主体 包括 国家、集体、公民、法人。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公民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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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45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46条至第52条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属于集体所有外的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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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城乡其他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等。
《物权法》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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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亦即公民个人依法对其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