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细那么?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造林绿化,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植树造林。
鼓励用材单位、经营单位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合作造林,或承包、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中安排一定的数量投入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主要江河、溪流两侧,铁路、公路两旁,湖泊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飞播造林地等宜封山育林地方实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区域范围,由县级政府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面积、封山期限和封育类型。
永久性封山育林的,由受益部门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林木所有者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植树造林应当种植优质高产树种、林种,做到构造合理、品种优良。
消费或销售林木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苗木消费答应证?、?林木种子、苗木经营答应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调运或邮寄林木种子、苗木出县(市)的,应当获得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凭上述证件,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运输或邮寄。
第四章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和行政指导负责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并定期进展检查。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订护林防火公约,装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早或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林业部门或其受权的单位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发布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区。
在戒严期、戒严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在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的地区,有关政府应当建立联防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和护林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指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的管理。
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和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的指导工作。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详细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护林、特种用处林和中幼林的管护,重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
国家、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古树名木,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令保护。
第二十七条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各级林业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林业执法工作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