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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条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资源管理条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答应制度施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备案。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是供水调度的根本根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按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或编制部门的调度指令进展蓄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回绝执行或任意改变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因特殊干旱等情况造成水量不能满足供水方案时,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对辖区内水量分配、调度方案进展临时调度,各取水、用水单位必须服从,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规划和方案,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减少耗水量。
  各级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自来水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制定城镇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及详细措施,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进步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应当积极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七条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渠道、湖泊、水库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于申请取水答应证的以外,均应当执行取水答应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答应证。
  第十八条以下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答应预申请、取水答应申请和发放取水答应证:
  (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
  (二)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
  (三)自来水日取地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地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二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日取地下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施行取水答应审批、发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答应证持有人的取水量进展调整,核减或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二)公共事业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加剧的;
  (四)产品、产量或消费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
  调整、核减或限制取水,除特殊情况无法提早通知外,应当提早通知取水答应证持有人。
  第二十条持有取水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年度用水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方案同时抄报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单位及其方案用水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供水、用水方案,报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