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粮化学药剂的定义以及采购、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废弃物处理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不应使用暖气装置;
应安装两道门或双锁防盗门、铁防护栏窗、遮雨棚等防护设施;
库房内应配备与储存药剂相应的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备并备有必要的防护用品;
库房门内外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库房门口应有“药品库”、“有毒”和“禁止烟火”等明确的警示标志。
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存放要求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检化验用的化学试剂不能存放
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内。
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保持通风良好。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闪点低于61C
的易燃药剂应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
人员与制度要求
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
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并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
,并应保持库房整洁。
应建立双人、双门双锁(或双锁防盗门)收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
掌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两人到场方能进行。
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入库时应按照GB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
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手续。
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
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储粮化学药剂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的处理
药剂的报废及处理
因过期、无法识别品名、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和淘汰的药剂要及时上报
并处理。
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
用。
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
学药剂处理资质单位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无法识别品名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后,质量合格可正常使
用,。
药剂散溢的处理
散溢的药剂应立即妥善处理。
液态药剂散溢应用锯木屑、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固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
应及时清扫,包装好置于药剂库指定位置并注明情况尽快施用,或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散溢的药剂高毒且量大时,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单位或送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进入散溢泄漏处理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包装物的处理
储粮化学药剂包装物应集中封存,严禁作为它用。
集中封存的包装物返还给原生产厂回收利用,或:
金属包装物无害化处理后作废品处理;
玻璃类包装物毁坏后,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深埋处
理;
其它包装物,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焚烧后深埋处理。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的处理
熏蒸完全反应后的残渣,应立即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
地方挖坑深埋。
熏蒸未完全反应的药剂残渣,应先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