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珠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 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
火责任书。
第六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组织领导 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 处置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职责。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职 责。
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 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区森林防灭火指 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 室和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或者指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 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 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本
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市、区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 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 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 备工作。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