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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娄人社〔2010〕6号
登记号LDCR-2010-12006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财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培训机构要定期为培训对象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对开展创业培训所需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
[200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和劳动者就业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应技能等级所对应的课时要求,依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A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B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C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理论学习与实训时间各占50%。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对城镇退役军人、上岸定居渔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继续结合其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
其学会一技之长。对开展刪所需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組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W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定^行。
二、进一步培养企业高技能人才,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换"百干万”培W工程。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投入机制,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扩大培^||补贴的工枫围。以技工院校^依托,进一^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完善高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覚赛和表彰奖励活动,大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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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培gii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W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补贴"的原则。市级定点培W单位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及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刪鉴定任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壇训人^所在企业。
(三)适当调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基础上按照湘人社工字
[2010]25号规定,增加陶瓷烧成工等17个职业(工种)列入B类职业(工种)。电子商务师等4个职业(工种)不再列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见附件3)。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标准,严格审批。
1、控制审批数量。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职业设置布局、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考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严把入口关。全市当年新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已审批数■的10%,包括审批培训项目在内不得超过20%。在严把培训机构“准入"关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规定和程序。
2、坚持审批标准。要严格执行《湖南省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4),重点扶持办学场所、实训基地为自有资产的培训机构。尤其是对要求有合理回报的申办者,在执行湖南省审批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省厅要求,申办者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具备抗风险
能力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具备办学实力的办学主体;必须是具备诚信办学的法人主体。
3、落实审批程序。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并按规定项目和内容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
6、附件7),并在申办报告中注明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申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格进行审查后,审批机关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如审查有关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见附件9)。对办学实力的审查,可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供审批机关参考。对申办者的办学实力经审查合格后,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见附件10),颁发办学许可证。批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工种应控制在3个职业(工种)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可适当放宽。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