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生物质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生物质燃料(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 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 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 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 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 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 “样品"等字样的;
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 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 3样品处置
. 1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 样品",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 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 要有产品名称和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 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 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采用邮寄方式运送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对
样品做好防破损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送。运输时严防雨淋、日 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干燥、避 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 损。
5. 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的生物质燃料(醇基液体燃料)产品 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 际销售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5. 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 6其他要求
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 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 被抽样的产品、成品罐、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
6检验要求
生物质燃料(醇基液体燃料)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表2生物质燃料(醇基液体燃料)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
合格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醇含量
GB 16663-1996
(2004)
GB 16663
•
2
密度(20°C)
GB/T611
•
3
机械杂质
GB/T511
•
4
凝点
GB/T 510
•
5
pH值
GB 16663
•
6
50%<出温度
GB/T 6536
•
7
总硫含量
SH/T 0689
•
8
低热值
GB/T 384
•
9
稳定性(-20°C)
GB/T 6986
•
10
甲醛试验
GB 16663
•
注1: A类项目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