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 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 查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 品亦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流通领域采样时,应详细记录样品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完备,明 确样品生产企业。样品销售者必须提供样品生产者或进货渠道来源的详 细通讯信息,抽样单位依此信息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5. 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
5. 3抽样数量
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抽样数量为4条/套,其中检验样品3 条/套,备用样品1条/套。载重汽车轮胎抽样数量为3条/套,其中检验 样品2条/套,备用样品1条/套。
5. 4样品处置
全部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特殊记号笔签字封样 或封样单封样。封样单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的贴封(防止样 品被调换),并在封样单骑缝处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流通领域采样,检验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寄、送,如携带方便也可由 抽样人员自行带回。在包装与运送中应保证样品与签封的完好无损。备 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无需支付样品采购费。
抽样人员将抽到的样品交予样品管理员集中管理。样品管理员接到 样品后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 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抽样 文书是否齐全,抽样文书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 是否相符。确定样品及抽样文书没有问题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 别在样品接收台账上登记并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 将样品进行分装或重新包装编号。
样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平整堆放,, 避免阳光直射。
5. 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产品的标识名称中与产品标准名称不一 致的,在抽样单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查产品标识名称+ (标准名称);抽样 单规格型号栏按照标准代号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如标准未规定规格型 号格式,应按样品标识填写。
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 产的该类产品的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
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层级、负荷指数、负荷能力、 充气压力等信息,如果标识信息不全,需要被抽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 现场获取,并填入备注栏,并经企业确认。
6检验要求
6. 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分类见表2、表3。
表2轿车轮胎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1
新胎外缘尺寸
GB9743-2015 或
GB9744-2015
强制性
GB/T521-2012
2
胎面磨耗标志
GB9743-2015 或
GB9744-2015
强制性
GB/T521-2012
3
强度性能
GB9743-2015 或
GB9744-2015
强制性
GB/T4502-2016 或
GB/T4501-2016
4
耐久性能
GB9743-2015 或
GB974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