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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那么

  总 那么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各公司固定财产安全,关于各项固定财产的危险转移、损失恳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那么

  总 那么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各公司固定财产安全,关于各项固定财产的危险转移、损失恳求等保险事务办理有所按照起见,特依"固定财产管理规那么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那么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若有必需时,得增附带保险。
  (二)本准那么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财产系指易惹起灾祸致于发生重要损失的固定财产,如建筑物、机器设施、用具设施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关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财产包含现有、增设或蒙受,于获得后有还没有投保而拥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带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更改手续。
  (三)固定财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察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察,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 保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固定财产火灾保险事务办理规则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财产管理部门于获得固定财产时,关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批准送安全工程师审察后会“会计部门〞签注建议后,转呈(总)经理批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财产会安全工程师后,以为有必需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财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定投保:
  ,得附相关资料,拜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定保险,并应于每个月三日前详细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况,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定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那么第三条第三款情况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定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个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保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此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财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从头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定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察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别情况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益重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同。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条送固定财产管理部门查对后,保单副本一份保存,一份连同收条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