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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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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除“四害”、讲卫生、预防消灭疾病为中心的群众性卫生运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实践活动。下文是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
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降低吸烟率。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进行预防性消毒,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公益
性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给予扶植和支持,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
管理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的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社区公
共环境病媒生物的日常防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危害,及时将
本辖区内发生的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向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报
告。
第十六条 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结果和病媒生物危害情况,适时组织全社会的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杀灭方法和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在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全社会病媒生物防治活动中,公共
环境的病媒生物防治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 非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治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进行病媒生物的防治,改善卫生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的环境。
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进行防治。

第十八条 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孳生或者栖息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工作。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和卫生部门在办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或者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方式审查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对没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防治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许可手续。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 :
( 一 ) 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
( 二 ) 有专业技术人员 ;
( 三 )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治器械 ;
( 四 ) 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
从事病媒生物杀灭作业。
第二十三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防治病媒生物药
剂和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防治病媒生物药剂的实际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病媒生物的抗药性进行检测。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和检测报告,规范用药
行为。
第二十四条 销售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四章 社会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区、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活动,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市提倡全民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中,统一组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