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合作社社员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额度。合作社社员贷款额度应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流动资金需求的50%。对同一合作社全体社员贷款总额,须依据全体社员总体生产、销售能力以及龙头企业本年度预计整体生产能力、上年销售总额及本年度预计销售总额等指标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合作社社员贷款采取信用、联保、抵押、质押或合作企业保证等方式。
第十二条 采用信用、联保方式申请合作社社员贷款的,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__7]号)和《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__5]4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合作社社员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六条 贷前尽职调查。贷款人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分别对社员、合作社、合作企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社员所经营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社员所经营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回收或销售合同; (三)借款申请人是否按法定程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提供加入合作社的相关书面法律证明,是否得到合作社的承认和接受; (四)社员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和担保状况如何,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要求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五)调查合作社的资信、经营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是否存在内部人或外部人控制情况,是否发生过有损于社员和信用社利益及其他不良行为,是否能够为本社社员有效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的各项服务,是否能够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相关工作; (六)对合作企业的调查。贷款人须实地对合作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调查企业的信用、资金、生产、销售、发展前景、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等状况,是否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七)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前期调查工作的合规性和全面性; (三)审查合作社、社员与合作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合理; (五)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信用社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对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发放,由社员户口所在地信用社进行办理,贷款的发放可采取柜台方式办理,对于特殊情况可采取集中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时,贷款人须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逐一确认,认定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 合作社社员贷款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内,根据社员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合作社社员的贷款,其全部贷款社员销售合同原则上不能集中于一家农业龙头企业。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基层信用社要对合作社社员贷款单独设立贷款台账,对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同时,信用社要对合作社社员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信用社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县级联社定期检查至少每季一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员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三)有无影响社员按时偿还贷款能力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合作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对社员向其销售产品资金的支付情况; (四)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情况,有无损害信用社利益的交易行为;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