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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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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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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一)
应用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是为了便于在进行事故统计时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目前所用的指标通常为事故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度。
一、我国现行计算方法
果。当(严重)伤害事故得以控制时,伤害严重率就会出现下降趋势。
此外, GB6441—86 还引入伤害平均严重率这一概念,借以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式为:
伤害平均严重率 =(11)
二、国际上其他各国的计算方法
国际上对伤害频率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但大致上却可分为如下三类:
1.千人死亡(重伤)率
此种算法基本与我国的千人伤亡指标相同。即:
千人死亡(重伤)率 =×10(12)
用此指标的国家有前苏联、英国、法国、南朝鲜及东欧诸国等。各国应用上式计算千人伤亡率的唯一区别在于分母,有的国家采用平均职工人数,有的则采用在册职工人数。
2.按 300 个工作日为一个工人数计算年千人负伤率
用此指标的国家主要有前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
3.按百万工时计算伤害频率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制订的标准, Z16.1—1973 规定将统计期
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人次(指丧失劳动能力人次)乘以
10(表示 500 名
工人每年工作 50 周、每周工作 40 小时)除以同一时期内暴露于危险
作业环境中的工人一小时数。即:
丧失劳动能力伤害频率 =(13)
式中暴露的工人一小时数应为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若此项不易得到,可用估计小时数。按下法计算:
(1)实际暴露小时数
如有可能,应在工资单或定时器上记录,仅包括实际工作小时和实际加班小时。
(2)估算的暴露小时数
该期间内全部的人数乘以日数再乘以每天平均小时数。若各部门每天工作小时数不同,应分别估算而后相加,可得总小时数。加班小时数的估算也应被包括在内。并请指出估算的依据。
(3)未工作小时数
是指实际的或估计的未工作小时数。休假、患病、临时差遣、住院、葬礼等项花去的时间,不应被包括进全部工作的小时数。最终的数字
应尽可能接近代表实际工作的小时数, 即暴露于事故危险中的小时数。
日本、瑞典和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类似指标。 国际劳工局(ILO)的专家们及在第十届国际劳动统计会 (1962)上亦建议采用近似算法。
对伤害严重率,各国算法也不相同,美国采用下式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伤害严重度 =×10(14)
第六届国际劳动统计会议( 1947)则提议按
工伤事故严重率 =×10(15)
进行计算时用每 1000 工时为计算单位, 来确定由于工伤事故而造成的各种丧失劳动能力伤害的全部损失工作日数。日本等国就是应用这种指标。但 1962 年的第十届国际劳动统计会议又取消了这种算法。其原因在于一些国家以每暴露 1000 工时损失工作日数作为计算基准 (如上述的日本),另些国家则以每百万工时损失工作日数作参考,还有部分国家则以平均雇员数或年计的 300 工作日数为计算单位等等。此外,各国对事故造成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而损失工作日数的计算方法也存
在差别,尤其当事故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残或死亡时,这种现象就更
突出。如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上规定残废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伤害,其损失工作日数为 75000 天,美国 Z16·1标准的规定为 6000 天,而其 BLS—OSHA标准则要求按实际情况计算损失工作日数。显然,这些差别极不利于国际间的交流和比较。故第十届劳动统计会议的最终结论是:在正式推荐出新算法前, 对伤害严重率需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三、计算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