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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yusuyuan 2022/6/1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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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对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答疑,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列席采购项目评审;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组织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招处备案;
(六)组织或参与履约验收,按合同约定付款,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预防合同履行风险,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商业诚信情况,牵头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向采招处报送供应商违约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负责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八)负责按相应采购流程组织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资料整理和归档,对分散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九)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其他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审批。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调整,将领导小组审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省财政厅;预算批复后,将审批的政府采购预算通知到采招部门执行,进行采购项目预算审批,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三)审计处:负责学校各类采招项目的审计。
(四)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会议确定的大型修缮以及项目附属平面绿化、设备设施等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五)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荆州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改造、学校会议确定的大型修缮、环境整治和临时小型基建工程等工程项目,苗木采购、生活设备采购等货物项目,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可直接委托购买。
(六)武汉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武汉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改造、环境整治和临时小型基建工程等工程项目,苗木采购、生活设备采购等货物项目,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可直接委托购买。
(七)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含家具、空调、电脑等)采购项目的汇总;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论证、进口论证,负责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控化学品和放射源等的审批。
(八)互联网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网络设备和存储服务设备等采购项目,负责其他二级单位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含硬件、软件及相应的服务)的审批,负责校建房—屋室内室外计算机网络建设与改造项目(包括网络布线)的审批。
(九)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列举采购项目范围之外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控制部门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指学院或处级单位,下同)。
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划转到学院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或其他单位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武汉校区
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学校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采招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办单位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评审专家;非政府采购项目,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招处组织实施。对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的项目,由各单位、课题组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将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拆分或以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项目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进行多次小额分散采购,累计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拆分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
第十八条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办公电脑、办公家具、空调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
.印刷、教材、图书(上级机关指定购买的政治学****用
书除外)及数字由版物等金额超过5万元;
.教学、科研(使用纵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