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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doc 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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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doc 10页).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2/6/1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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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doc 10页).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工程合同。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工程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工程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工程合同。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工程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根底。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工程所
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工程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代理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工程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