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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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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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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2020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目标基金”) 设立事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 “备案须知”》提及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参照《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致同意的其他投资形式。单一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基金规模20%, 但经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返投金额按照C实缴金额的 1: 。
12、 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协议》第7. , 基金门槛收益率为年化8%; 7. 1. 5可分配资金按本协议约定超出全体 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的部分,超额收益在基金管理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 分配;7. 7条经营亏损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实缴 出资额分担。
二、对有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五)【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合格 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 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 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
权益等”。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 依法设立并在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 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者。”
根据贵司提供资料、本所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A为在基金业 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B为在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分别属于《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二)、(三)类合格投资者。
根据贵司提供的《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情况介绍》(下称“C介 绍”)、本所在“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C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 币(实缴),在目标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7, 000, 000. 00元。
根据前述“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规定,认购投资者为单位的, 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现有资料并 无反映C的净资产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A应负责进行核查,以确认全体合伙 人是否均为合格投资者。
律师建议:C向管理人A补充提供有效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产 证明,以便A判断和核查,C是否合格投资者。
(二)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监管要求
B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类合格投资者,符合
“私 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 的基本特征。《备案须知》在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 接投资底层资产,作了监管要求。
例如:
1、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四)【托管要求】第2款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 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 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
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 凭证交付托管人。
2、 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六)【穿透核查投资者】第2款 的规定,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 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 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3、 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九)【风险揭示书】第2款的规 定: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 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 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4、 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二十四)【信息披露】的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 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 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
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 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