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廖xx、男、xxxx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xxxx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xx、女、xxx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xxx市第一中学、干事。
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廖xx、男、xxxx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xxxx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xx、女、xxx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xxx市第一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xxxx)浔民初字第664号和(xxxx)字第664号,根据事实、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根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祈求:
1、祈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法律保护,以维护廖xx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祈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合同给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黄xx的不道德行为给教育。
3、祈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祈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人们所有有子女,人们所有懂得抚养子女不是简朴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朴的孩子生活费,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尽自己的责任,就要尽到自己法律的义务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抚养子女的规定年限是子女***18岁,但在现实和中国国情中,培养子女***成才直到完全独立,乃至子女***后安家乐业、18岁后中档和高等教育的抚养、结婚生子、困难协助等等。所有是父母抚养的范畴,人们所有当过父母,人们也所有是为人父母的,子女的平常耗费、教育费实际耗费和教育的实际投入、生活费、医疗费的开支,不用调查也心中明白:抚养子女不是简朴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朴的孩子生活费。
1、黄xx规定变更廖xx抚养权是没有法律根据,原告祈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和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黄xx规定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讼祈求判令将廖xx判给原告抚养是黄xx凭借廖xx和黄xx的抚养纠纷案想夺回廖xx的抚养权,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合同的反悔,是对离婚合同的不尊重,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
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
①中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妈妈和小朋友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她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队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所有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③《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