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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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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2/6/11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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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1总则
  为保证火力发电厂(如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营中的安全,贯彻“避免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避免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燃煤的3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汽机房、除氧间和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如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不不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不不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部署
  厂区应划分核心防火区域。核心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核心建(构)筑物宜符合表的规定。
  核心防火区域之间、核心防火区域和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规定,并宜设立消防车道。
  核心防火区域之间、核心防火区域和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运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边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边设立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立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和围墙外其他公司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库的部署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车库宜单独部署;当和汽车库毗连部署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和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部署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和核心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核心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适宜不不小于10m。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适宜不不小于10m;当其间距不不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点火油罐区的部署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单独部署。
  宜部署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沿地带,当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部署在地形较高的边沿地带。
  部署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立高的围栅;当运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立为高的实体围墙。
  总容量不小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标《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总容量不不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标《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部署,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标《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表的规定。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和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规定的基本上增长3m。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和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适宜不不小于50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近来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和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