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大《证据学》开卷考试小抄(已排版)
篇一:证据学小抄
一、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是指(A)的例外。
.证据裁判原则
状况的一切物品。根据信件记载的内容“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嫌疑人。因此信件是书证。本案中的字条是物证。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字条的笔迹属于痕迹,根据笔迹的特性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因此字条是物证。
2.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否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理由是什么?
答: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
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用公证遗嘱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公证遗嘱审查拟定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该公正遗嘱有异议的,须承当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三、案例分析
l,在某甲和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浮钞票和手饰。我当时怕她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钞票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莱是个亡命徒,什么事所有干得出来。”
乙觉得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天立即甲所讲的状况向本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状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钞票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爽机关的陈述情节—致,并从其家中起获抢劫甲的钞票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问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张某抢劫甲的钞票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瞩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抢劫甲的钞票和金项链属于物证。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同步还是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干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按以上述原则划分,一般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犯罪行为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反之,均为间接证据。本案中,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直接证明了张某到甲家实行抢劫行为,属于直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获得的证据材料。乙是听甲说张某到其家实行抢劫行为,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转述甲的陈述,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2.6月22日半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内发生一起***案。17岁的初三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十几天后来.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青年教师李东身。警方查明,李东身曾多次以询问学****生活状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狠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立即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立即离校的前一种晚上,带着匕首窜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睡梦中的张小娟杀死。
公诉机关认定李东身就是***凶手的证据有:
(1)在女生宿舍里的电灯灯泡上发现了李东身的指纹.据李东身在公安机关交待.由于怕***时,被害人张小娟打开电灯,因此撬开门后先将灯泡拧下来,在***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譬犬对于现场足迹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身。
(3)李东身承认******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对所有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她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部分违法的行为。
(4)李东身同事,两个和其同办公室的教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李东身的辩护律师经调查理解到:
(1)涿州市第四中学从没配备过专业电工,教室宿舍里的电灯电器坏了,大部分要靠班主任去修理。
(2)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
请答复;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和警犬的认定等证据与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有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