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 2012 年5月 18 日第 14 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 年8月 22日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第五条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 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条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四)双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 在国土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中约定。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 需要复垦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 (二)土地复垦的期限; (三) 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 (四) 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标准、数额、缴纳方式与期限; (五)双方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 (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三)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五)临时用地合同; (六)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 1/2000 或 1/500 现势地形图; (八)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申报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申请的, 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