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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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单位审核意见;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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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老年人选择相关代办服务,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床位服务和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二条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的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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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应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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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如需调整的,应于当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不得少于2年。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第十八条 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老年人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要进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标准的老年人可办理入住。其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可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免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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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对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运营发展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也可以根据区域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的需求状况,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其他养老机构购买基本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