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第六条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第七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政府投入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第八条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申报材料包括:(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