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行政许可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一)建设项目选址许可(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行政许可) 一、受理窗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二、窗口电话: 68522071 、 68522139 三、办理时限: 9 个工作日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6 条; 2、《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订) 》第 37 条 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31 条。五、受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 .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六、受理范围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项目。七、申报材料: 1 、建设单位选址申请函( 原件 1份) 附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2、《海口市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原件 1份); 3 、市政府或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 1份) 4 、合法的用地地块现状地形图( 1/500 或 1/1000 ) ,在地形图上用铅笔标出拟选范围、地理信息影像图、项目用地区位图( 1: 5000 或1: 10000 ) 5 、用地项目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八、办理程序( 9 个工作日) (一)一般项目审批程序( 9 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1 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长分件( 1 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接收并登记报送材料后,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注意要点并批转经办人员。第三步:处室经办人初审( 3 个工作日)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研究后,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第四步:处室负责人审核( 2 个工作日) 处室负责人按规划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或专家评审会, 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第五步:分管局长审定( 1 个工作日) 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交局业务会审议。第六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个工作日) (二)重点项目审批程序( 5 个工作日) 第一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信息中心录入( 1 个工作日) 第二步:处室审查( 2 个工作日) 处室接收并登记材料后,实行处长审查制,由处长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 做出审查意见。第三步:分管局领导审定(1 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个工作日) 九、审批时限 1 、承诺时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时限为自同意受理之日起 9 个工作日。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可延长 9 个工作日, 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书》。 2 、不计入办理时限的情况在作出许可审批前, 如收到相关权益人投诉的, 则暂停审批。需公示、听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时限。十、审批结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 1、道路管线工程在办理选址手续前先申报规划设计方案, 方案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选址手续; 2 、项目选址涉及其它权利人利益的,应提供权利人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十一、审批流程: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许可) 一、受理窗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二、窗口电话: 68522071 、 68522139 三、办理时限: 9 工作日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7 条、第 38 条; 2、《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订) 》第 38 、 39 条; 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32 条五、受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 .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六、受理范围: 需要办理划拨、出让用地的所有项目。七、申报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原件 1份)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复印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复印件 1份); 3 、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复印件 1份); 4 、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 复印件 1份); 5 、提供办选址意见书时带用地红线的现状地形图( 1/500 或 1/1000 )及其电子数据和地理信息影像图; (二)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原件 1份)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法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