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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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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配租方案。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 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 登记时限、分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二) 意向登记。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按照配租方案到区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意向登记情况进行汇总。
(三) 复核。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 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 配租和轮候。配租和轮候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配方案组织 实施,确定配租对象及轮候排序,分配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 办理手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确定的配租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自收到入住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 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其承租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公共租 赁住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二) 孤寡老人;
(三) 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 号的;
(四) 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租赁与退出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 同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
(二) 房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 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 房屋维修责任;
(五)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缴纳责任;
(六) 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实 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减收比例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 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 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 住房所有权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