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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2 2022/6/1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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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唐三元①;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内容摘要:诉权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诉权约束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不少见。由于我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理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在不法目的的驱动下,有些当事人借助合法的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由于传统的诉讼观念、诉讼体制的制约和历史惯性作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中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导致当事人虽然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诚信意识却相对薄弱。
二是现有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客观上纵容了滥用诉权现象的大量发生。首先,对滥用诉权当事人的惩罚措施不明确,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法律风险往往小于其追求的不法或不当利益,恶意诉讼现象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败诉者负担律师费用原则,假设甲公司恶意起诉乙公司,迫使后者聘请律师进行应诉,当案件审理前,甲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撤诉,这样就会使得乙公司支付了一大笔用于聘请律师的费用而无法得到补偿。其次,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妥善的保护。由于无端陷人到争讼之中,恶意诉讼的受害者除了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外,往往还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给这些深受滥用诉权之苦的当事人提供一条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
在目前中国社会司法活动较为活跃的整个大背景下,权利保障和处罚权利滥用上的缺陷一方面使得诉讼的受害者处于彷徨、无奈的境地,另一方面也使得司法者处于极其尴尬的状态中。有学者认为对于滥用诉权的诉讼,人民法院仅能对无辜被告者做出胜诉的肯定性评价,而对于无辜被告者无端身陷诉讼后为证明清白而四处奔波、***、聘请律师等所花费的代价,法官也只能深表同情,爱莫能助。[4]由于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不明确,因此,如何认定滥用诉权行为和规制滥用诉权行为也就处于尚不知晓的境地;在这种情形下,立法的空缺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实。面对深受滥用诉权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法院仅仅能够让当事人面临两种选择,第一,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第二,立案受理,但由于实体法规定的缺陷而无法进行审理,只得动员当事人撤诉;第三,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现实与无奈。针对我国在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方面还出于空白的情形下,笔者在确立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大前提下,基于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目的而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意见,并确立责任费用分担规则。确立当事人滥
用诉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建构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第三条路径选择。
(一)确立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诉讼法律发展的必然和必由之路。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向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诚实信用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在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和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的诉讼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当事人的不正当诉讼活动,将使得相对方当事人无辜卷人讼战,耗时费力,劳神伤财,这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无端的损害。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来加强法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