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 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靠泊 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 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三、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12 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 第三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 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 上发布。
四、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6 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 最后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认 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 发布。
第四章 船舶靠泊
第八条 船舶靠泊,是指调度室根据船舶预报、确报制 度,在满足港口泊位装卸基本功能划分的条件下,对到港船 舶进行靠泊安排。
第九条 调度室在对到港船舶进行靠泊安排时,必须遵 守以下原则:
一、先到先靠原则:即遵守和执行港口船舶预报、确报 制度,按计划到达港口的船舶,先到先靠,同时到达的,有 承诺(港方承诺即到即靠或船舶承诺可移泊)的船舶优先靠 泊;
二、班轮优先原则:即有固定航班安排的班轮船舶优先
靠泊;
三、重点船舶优先原则:即超规范船舶和港口生产安排 的重点作业船舶优先靠泊;
四、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船舶航行中或在锚 地出现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停靠码头进行紧急避险, 实施抢险的船舶优先靠泊;
五、潮水限制原则:即由于受长江航道潮水的影响,需 要乘潮(或退潮)航行的船舶优先靠泊;
六、货种优先原则:即到港船舶需要装卸的货种,按受 天气影响的程度和作业条件,受天气影响小、方便作业的货 种优先靠泊;
七、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 在两艘及两艘以上的船舶产生靠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 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 有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 舶优先靠泊;
第十条 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对预 抵港船舶靠泊计划有疑义的,必须在调度室对预抵港船舶靠 泊计划确认后的 3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度室在接到 船务代理公司书面质疑时,必须及时给予合理的答复,若经 核查,确实原靠泊计划安排有误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及潮汐异常等客观因 素影响,而造成预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 泊泊位等需要产生变更的,调度室必须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说明变更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因港口生产计划变更及其他原因,而造成预 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泊泊位等需要产生 变更的,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 主,下同)并说明情况,在征询船务代理意见后,提出解决 方案。
第五章 船舶停泊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港停泊码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 并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确保船舶在港安全;
二、船舶应采取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