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渠道合作协议
编号:
甲乙双方签约信息
甲方
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
地址
北京市旭日区光彩路
22号光
法人
汪红梅
华路soho2单元15
层
邮编
并在甲方为乙方划
定的地理地区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应独立达成发展客户的工作,不能将工作转包、分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务更改、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商户展开业务培训,
收集签约资料,为商户办理业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平时
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严格审核商户资质,教导并监察商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
使用:
①
商户不得将产品借予他人使用;
②
商户不记录、不保留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③
商户应当保留交易凭证,用以证明持卡人的购货意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等,
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销售底联、订房记录、托运单据、收发货单据,采用
IVR语音系
统进行支付的,还应保留交易录音;
④
商户应当在客户支付前见告客户退换货相关规定;
⑤
商户退货款项应当采用指定方式原路退还,不得采用汇款、现金返款等其他方式;
⑥
商户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进行主动防范,
以降低调单、拒付等风险交易发生,
关于风险交易发生较多的商户,甲方有可能中止与其合作;
⑦
甲方在与商户的协议中约定商户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乙方应自行担当向客户调试安装设备,向客户提供
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APN
卡,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分润比率进行调整。
,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企业”等具
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
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企业或分公
司、关系企业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
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
卡、超过规准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犯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
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达成调单、瓜葛检查等举措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
的,乙方应担当全部补偿责任。
、解剖、测绘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
一经发现,甲方将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风险保证金
;如未全额缴纳保证
金,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
格和代理分润。
,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①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违犯本协议给持卡人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由于调单超期、单据扔掉、信息不全等原因致使持卡人拒
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③关于乙方发展的客户将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
的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户的拒付;
④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企业”等拥有垄
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经甲方警告后拒不整改而再次发生的;
,甲方确认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户未发生相关交易风
险的,将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调单及先行赔付
在信用卡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信用卡持卡人向乙方发展的商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
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的,
也许发卡行、收单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
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
根据调单的要求,联系乙
方发展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
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