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伙社联合社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对的,完整,立即,公平,增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伙社联合社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对的,完整,立即,公平,增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伙社联合社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对的,完整,立即,公平,增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也许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悉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措施向股东发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觉得有必须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看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对的,完整,立即,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漏掉。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答复征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本社的正式公示。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漏掉或误导时,应立即发布改正公示,补充公示或澄清公示。
第七条 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献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定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阐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立即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批示立即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规定作出解释阐明,刊登补充公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有关信息资料并签字拟定;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与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当局征询。本社不能拟定有关事项与否必需立即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与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措施。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需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