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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适用.docx

上传人:春天资料屋 2022/6/12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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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合同法时调整同样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无效及合同的执行、更改、清除、保全、违犯合同的责任为题。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公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合同法时调整同样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无效及合同的执行、更改、清除、保全、违犯合同的责任为题。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公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同样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成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观点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只限于平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结果为目的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的产物,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拥有很强的相对性。
合同的基根源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拟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的准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直接受到立法思想的影响,反响着立法者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点。合同法基根源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合同法的基根源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但基根源则本身并不是详尽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详尽行为规范所确定的详尽行为标准。基本规范并没有确定详尽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按照的宗旨和标准。
诚实信用(GoodFaith)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方式执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躲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是应该讲诚实、守信用,正当执行权力和执行义务。其内容详尽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都对他人诚实不欺、格守誓词、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执行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弘扬道德观点、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对此均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的联系最为亲密。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进而形成交易关
系的正常秩序。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执行、更改、清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今后,当事人都应该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权利和执行义务,详尽表现在:
在合同订立阶段,只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拥有订约上的
联系,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忠实义务;(2)诚实义务;(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承诺的义务。在此期间如果双方已经形成了初步协议,也许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了承诺,并使另一方产生
了合理的信赖,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