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是社会中常见也是重要的约定文件。来看看这篇我提供的“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里面有哪些值得注意和学习的地方吧!如果喜欢这篇文章,可以Ctrl+d收藏我!
_______________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
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一〕咨询人的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展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二〕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一〕咨询人的责任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展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咨询人应承当责任。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二〕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
效劳,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