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休假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休假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其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项目部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冲减该员工的探亲假天数与路费报销次数。
国内在建项目部员工配偶在探亲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个月,冲减一次路费报销资格;连续居住时间超过4个月,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
国外在建项目部员工配偶在探亲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30天,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时,其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项目部按规定报销其父母一人的往返路费,冲减该员工的探亲假天数与路费报销次数。
国内在建项目部未婚员工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冲减一次路费报销资格;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个月,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已婚员工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取消该员工四年一次探父母假期。
国外在建项目部未婚员工的父母、双职工员工的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30天,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
第七条 休假区间
(一)员工每年享受的探亲假休假区间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四年一次探父母的休假区间为:员工结婚的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至第四年12月31日。
(三)员工在结婚的当年按未婚员工休探亲假,次年1月1日起按已婚员工休探亲假。
(四)员工当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可以推迟到次年的春节期间休假。
第八条 休假间隔
(一)在国内在建项目部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
员工调入新项目部后,工作满2个月(以员工报到的实际时间为准),方可申请休探亲假。
员工在休探亲假后,工作满2个月,方可申请再次休探亲假。
(二)在国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
已婚单身员工、未婚员工,在国外工作满6个月,可享受探亲假。预计在国外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不享受探亲假。
项目部双职工,在国外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
(三)非在建项目部(含总部、基地、留守处)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
员工休探亲假必须一次休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可在休假区间内再休第二次,但只给予一次路程假,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九条 探亲假的取消
(一)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女员工到父母处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以后,又在父母处居住二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在一年内因请假或公司放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五)员工的父母一方和员工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或相距不超过100公里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员工在休岗、待岗等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七)员工配偶无工作或已退休,并且在项目部安排了住房的,员工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八)员工与配偶调往一地,团聚时间超过一个月,取消当年的探亲假,如调动前已休完,可不予追究。
第十条 超期休假的处理
(一)员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疗证明,经公司职工医院确认,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病假处理。
(二)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导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出示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三)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的审批程序
(一)员工填写《探亲假审批单》,提出休假申请,配偶有工作的,应提供配偶未休探亲假的证明。
(二)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探亲假实行台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登记员工探亲台账。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探亲台账随工资关系转移。
第十三条 路费报销
(一)员工休探亲假发生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如员工配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无工作或已退休),配偶探望员工时,发生的往返路费,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
如员工配偶实行探亲假制度,其配偶探望员工时,发生的往返路费,由配偶所在单位承担,同时冲减该员工的路费报销次数。
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发生工作调动,探亲路费由调入项目部承担。
(二)在报销探亲路费时,应按较近的路途计算,有绕道的部分不予报销。乘私家车往返的不予报销交通费,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其本人承担。
(三)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