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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doc

上传人:丰儿 2022/6/1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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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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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上可知,《土地管理法》虽然设定了一系列的补偿标准,但仅仅适用于耕地,而其他土地补偿则是采用授权方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平和公正。
3、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劳动力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就业困难,补偿费很容易被坐吃山空,农民日后的生活成为问题。同样由于城市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这样的劳动力。大量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农民涌入城市,若无法解决其就业问题,就会给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带来影响。
4、土地集体所有权权属性质模糊,征收补偿费分配混乱
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模糊,三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亦不明确。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各主体就会产生克扣提留的现象,导致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减少。
5、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以后才发布公告。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实际上参与的机会极少。纠纷发生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司法保护途径不能实现。土地法律法规中亦都没有规定对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措施。上述种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最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权力严重失衡,极易损害的农民合法权益。
三、对农地征收补偿制度重构的思考
1、在宪法上确立土地征收公正补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式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市场价格,显然不属于全额补偿和相当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首要问题,世界各国均在宪法层面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作出规定,立法目的是对政府征收权利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在宪法中确立土地征收公正补偿的原则,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强制政府为征收付出应有的补偿,从而实现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
2、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和安置方式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征收补偿应借鉴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作法,把土地价格作为土地征收的基本补偿依据,兼用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丰富土地征收的补偿模式。
在给予被农民金钱补偿的同时,还要给予合理安置,可以考虑以下补偿方式:(1)货币安置;(2)地价款入股安置;(3)社会保险安置;(4)留地安置;(5)用地单位安置;(6)农业安置;(7)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径。
3、合理分配土地征收的补偿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