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作业
《海上货品运送法案》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小组编号:第6小组
案例分析小构成员:
INB13032 胡蕾
INB130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作业
《海上货品运送法案》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小组编号:第6小组
案例分析小构成员:
INB13032 胡蕾
INB13034 赵莲洁
INB13015 杨姬蓉
IBT12064 张雨晴
作业完毕班级:国际商务13级班
作业完毕时间:11月15日
背景和案情
原告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国销售游艇的进口商。1987年,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从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所有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所有注明只有一单位货品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当一切风险,货品价值可预先声明。在提单的背面有条文规定,货品损失补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所有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送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所有不同样限度受到损毁。原告在运送途中对货运提单付款。被告辩称其补偿责任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一、 当事人
原告:航海公司-----收货人
被告:Archigetis--------承运人
二、 法院
佛罗里达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
三、 时间
案件发生时间:1987年
案件受理时间: 1991年
四、 事实
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从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所有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所有注明只有一单位货品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当一切风险,货品价值可预先声明。在提单的背面有条文规定,货品损失补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所有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送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所有不同样限度受到损毁。航海公司在运送途中对货运提单付款。
五、 争议焦点
1. 每艘游艇与否构成一种包装单位;
2. 承运人补偿责任与否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六、 裁决成果
1. 法院觉得每艘游艇构成一种包装单位;
2. 托运人有充足的机会声明货品的价值;
3. 承运人有理由将其补偿责任限定在每包装单位500美元内。 提单的购买者应当受到提单条款的制约,包具有关补偿限额的条款。
七、 推理过程
一方面。
每艘游艇所有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所有注明只有一单位货品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当一切风险,货品价值
可预先声明。在提单的背面有条文规定,货品损失补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所有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
另一方面。
原告声称提单中没有留有足够地方来声明货品的价值,但粗略查看过提单后,证明原告所述并非事实。提单的正面,用大写字母注明:如果当事人乐意付出更高的运费,可事先声明货品价值,并根据提单背面的第18条按货品价值计算运费。第18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