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0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
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建筑业分转包行为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将原细则中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劳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写进了新条例。同时为便于应对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新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扣缴义务人。
取消过去扣缴义务人的大部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中涉及到的纳税人完全可以独立完成纳税义务,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也增加了其法律责任。(征管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有很多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
理解本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但其未参与提供应税行为,是代理者或受让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前提 条件。
(二)只有当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通过代理者与境内受让者结算价款的,代理者才能作为扣缴义务人,否则仍由境内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二条、细则第三条 )
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细则第二条 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准确理解征税范围:
(1)把握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链接文件\
(2)把握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
2、关于境内问题。
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链接文件\财税[2009]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征税范围
老规定:细则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细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第(一)款上升为条例第七条,成为免税条款。第(二)款,与细则第四条原则相同,不必另行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三、征税范围
关于境内外提供劳务行为判定的原则,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二是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 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
三、征税范围
关于转让无形资产,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