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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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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
地图:没有地图 来自:未知 点击:0时间:2007-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门指定的其余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备和市政配套设备(如公共卫生间、环卫设备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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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添1m绿化或设备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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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建设项目中能够同意增添 6m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余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泊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双侧的建筑物骑楼,,,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阻碍物的,骑楼部分基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子的修葺不得挪动基础、不得增添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备和泊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
置规定以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该依照表 4-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 4-3的规
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藏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
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双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灵巧车泊车场、集贸
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课楼、医院住院部等
建筑应该距同侧公路边沿 (或规划控制红线) 和30m以上
(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 30m以上。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该设置必定防备带,并且应该切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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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m的机关、科研单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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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m的旅馆、饭馆、商场、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
和建设应该严格依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阻碍设计规
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种建设项目泊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
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项目,应该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
(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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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m的商业建设
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
1000m2、二环路外
大于2000m2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对外泊车场(库)和各种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备、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旅馆、饭馆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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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项目。
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论的建设项目,
编制的规划设计方
案应该切合交通影响评论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切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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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5m以上,重生水需水量在
30m以上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同步规划、
设计、建设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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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设备:
(一)建筑面积大于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所;
(二)建筑面积大于
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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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m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该配置一座必定规模的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该联合商业设备或其余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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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卫生间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该设置许多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场。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该以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