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 2007 年1月 17日实施日期: 2007 年5月1 日)废止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 年1月8 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1 年 12 月19 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5 年9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1997 年5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 年9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 2003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加强树(林)木、绿(林) 地建设和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 地包括: (一)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 地; (四) 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 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 地。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 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 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 分级负责,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 市和区(县) 、街道( 镇、乡) 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二) 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 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 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 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三) 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 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 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 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