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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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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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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
柳州市物价局住建委关于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柳州市物价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14年联合印 发了《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
柳州市物价局住建委关于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柳州市物价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14年联合印 发了《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柳价格〔2014) 99号, 简称《实施细则》,下同),现根据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物价局取消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批复》(桂价格〔2014) 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通知如下:
一、 修改《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 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再报价格部 门核准备案。
二、 修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您议方 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在 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 准。以招投标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食回的,其物业服务等级不得低于中标等 级,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三、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 日常及定期核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开展核定及核 查。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与核定或核查服务等级不符的,可 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 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出具《物业服务等级核查意见书》,报相关 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四、 删去《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五、 各城区住建局、阳和规建局、柳东规建处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 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公示,价格监督部门 加强检查和指导。本通知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本)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 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适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 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 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